舊時官員以自身所受的封爵名號呈請朝廷移授給親族尊長。
明 張居正 《壽漢涯李翁七十序》:“故有賜沐之恩,有貤封之典,以體其私。” 清 查慎行 《循例請封典有作》詩:“貤封有例徧簪裾,院吏傳宣到敝廬。” 清 袁枚 《隨園隨筆·封本生父母貤封外祖叔父》:“封本生父母,古未有也。 宋 李昉 為相,始奏封叔父 超 、叔母 謝氏 。 唐 權文公 請貤封外祖,詔從之。 劉總 亦貤封外祖,其制誥曰:‘ 段公 威德,當流慶于外孫;令伯孝心,愿推恩于祖母。’”
清制,官員以自己所得封誥,請求改受遠祖、伯封或外祖父母等,稱貤封。婦女稱貤贈。 對于封、贈,是清代政府給與官員的直系親屬一種褒獎的制度,即 官員的高、曾、祖、父(含同級的配偶)、妻授予和官員現任官階相匹 配的封號。 生前給與稱號的稱“封”,死后給與封號的稱“贈”。 給于官員本人的榮譽官階稱“授”。 五品以上稱“誥封”或“誥贈”,六品以下稱“敕封”。 婦女的封號相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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